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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与撤销的相关规定如下: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
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除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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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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