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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如下:投资者持有股份达到5%时,应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达到30%时,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股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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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股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第二、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内部的;二是公司外部的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的有关规定,变更、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依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姓名及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股东大会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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