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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
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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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的前提是,调解工作和调解协议必须以双方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1、程序自愿。即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双方应自愿; 2、实体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无论是进行调解工作还是达成调解协议,都要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制执行。1、程序上的自愿性。也就是说,通过调停解决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按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2、实体上的自愿性。也就是说,是否达成调停协议,是否达成什么样的调停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正意志。《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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