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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通新规

2021-11-11
10月8日,公安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严格管理新的交通规则。最近的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比较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扣12分。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员管理的内容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交通规则增加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从38项增加到52项。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章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款100元。二、酒后驾车,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发生事故,5年内不得申请驾照。10年内不得申请驾照。终身不申请驾照的处罚。(详见《机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罚款5元以上20元以下。五、开车时拨打手机,记2分。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7、超速行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录12分.6分.3分(详细说明以下具体扣分规定)。咨询律师交通警察的处理是否违规从2012年7月开始,7种录音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三、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四、超速行驶,罚款200元。五、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罚款100元。六、逆行,罚款200元。7、违章停车,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五)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更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过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以下非现场处罚交通违章记录6分:1。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2、高速公路停车道;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遇到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以下非现场处罚交通违章记录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二、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达50%。3、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4、禁止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6、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行。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不按规定行驶或停车的;(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的;(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六)未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未按规定放置校车标志.打开校车标志灯,或者未按规定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八)校车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在校车停车站停车的;(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十)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上行驶的;(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为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发动机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下列非现场处罚。二、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等候。

相关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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