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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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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夫妻无法协商分割共同财产的,往往会选择去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我们说的离婚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的,在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判决夫妻离婚,也会同时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此时法官处理共同财产问题,往往就会遵循一定的分割原则,而不会像当事人自由约定分割那么随意。这方面的原则,在《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包括了五个方面,(1)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男女双方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其中一方工资收入低,就可以多分一些财产。但若是一方离婚之后生活确实困难的,则可以适当的多分一些,需要注意,这里多分财产的依据不同。所以一般来说诉讼分割离婚财产,往往都是双方均等的分割。(2)对于女方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适当的给予照顾。其中,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属于家庭财产中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对这部分财产要求分割。而女方在工作、能力等方面,整体上来说要比男方若一些,因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就需要适当的照顾女方,也就是多女方多分得一些财产。(3)实际分割财产的时候,并非什么东西都是一方一半,也就是分得部分实务。针对现金,这样来分割其实还行。但如果是房子、车子,如果非得要一方一半的话,可能操作起来就会很麻烦,同时也会减损财物的经济价值,得不偿失。因而,如果是比较特殊的财产,在保证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等前提下,可以变换其他的方式进行分割,包括折价补偿、出售之后分割对价等等。(4)再次强调了,离婚夫妻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而不能分割他人的财产,当然也不能分割国家、集体的财产。若在财产分割约定中有分割到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往往会导致这部分内容无效。(5)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损毁、灭失、消耗等情况出现,但是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要求对这部分作出补偿的。实际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考虑到离婚夫妻的情况不同,那么最终作出的处理也是不一样的。当然,我们也要注意一种情况,夫妻可能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而导致离婚,这个时候分割财产,其实也是允许对过错方适当少分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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