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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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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规划局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规划局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 杭州市规划局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案程序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实在不具备书写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并由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数据交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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