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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为了避免法律或其他原因,公司股东会以隐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但公司章程中没有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是怎样的?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出资人的。《公司法解释(三)》称隐名股东为实际投资者,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句话说,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有权转让股权。如果是隐名投资者转让股份,首先要确定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方法和依据如下;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果你有股东身份,你需要根据情况来对待:如果受让方继续隐名,你需要与著名股东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如果受让人需要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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