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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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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向当地政府申请的一种援助救济。 其次,领取失业救济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员工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且失业; (2)失业前按已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或以上;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最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社保机构失业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必须本人办理,如代办,需失业员工授权委托,并出具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委托书。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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