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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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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此外,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诸如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或债权债务等事宜,人民法院应一并作出处理。
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方可以提出离婚。非法同居的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夫妻一方因为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一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 二、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非法同居法律: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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