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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编制镇规划条件的街道,参照本条例镇规划的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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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条以外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的规定做好专项规划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一)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景观视廊的;(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及其协调区内对城市景观构成重大影响的;(四)位于城市中心、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单幢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建筑高度在一百米以上的;(五)属于省、市级大型公共建筑的。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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