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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是通过对物业装饰装修过程的管理、服务和控制,规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行为,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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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如装修噪音影响相邻业主生活和休息、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会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装饰装修的处理涉及到债权和物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司法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另有约定外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不同意利用,承租人不得主张残值损失;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 所谓“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在合同无效场合,承租人通常已经占用使用租赁房屋一段时间,其在此期间享有的装饰装修利益,不应再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订立合同时,可特别约定:一旦合同解除,如出租方为个人,由出租方支付折价补偿款;如果出租方为公司,一旦公司破产,装饰装修物(甚至包括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方所有,折价补偿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当然,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这就要求承租人在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时,要结合租赁期限投入装饰装修资金。租期过短,会造成投入资金的浪费。保险起见,也可就折价补偿问题作出特别约定。
管理费是装饰装修企业在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利润,如企业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企业办公费用、企业房租、水电通讯费、交通费及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及企业固定资产折;日费用等等。管理费是装饰装修工程的间接费用,它不直接形成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实体,也不归属于某一分部(项)工程,它只能间接地分摊到各个装饰装修工程的费用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费指导价”中规定:管理费为直接费的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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