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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和拘传具体有什么区别?

2022-08-30
什么是双规?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强制措施,没有规定“双规”。但被“双规”人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双规”是一种强制措施。 双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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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时间为3日,没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不能延长拘留时间。双规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有权有势,如果不把他们隔离起来,他们很可能串供、毁灭证据,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对贪官污吏需要有特殊的强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双规”、“两指”应运而生。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不得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这一规定有违宪之嫌,于1997年5月9日废止。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监察法》没有继续使用“规定的时间、地点”这样的修辞,而换成了“指定的时间、地点”。《监察法》规定的“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双规”。 从此,对党员干部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行“双规”。对非党员干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行“两指”。二者名称不同,没有实质区别。由于查处的贪官污吏基本都是党员干部,“两指”很少使用。 双规是否违法宪法?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双规”不需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不是法律,是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在入党时就已经宣誓“服从党的纪律”,对共产党员实行双规并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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