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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原则上,主债务如不存在...
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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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手印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需向手印债务人发出通知或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的权利,可以保护受让人。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殊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要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该是票据上的收款人。持票人应该是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背书不连续,持票人自然也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阻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还是可以执行票据权利的。票据法规定的背书不断承认所有权人是合法所有权人的制度,但不是特别限制所有权人,而是为所有权人设计的更方便的所有权行使途径。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抗辩的切断,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和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获得。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背书不连续的话,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的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设计的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依我国《法》第37条的规则,背书人须对其转让的收据负担保责任,即当该收据得不到承兑或许得不到付款时,由该背书人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的收据金额以及该金额在必定时期的利息和法令规则的必要费用。这是法令为保证持票人的权力实现强加给背书人的。
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要被保证的票据不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形式合法,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民法上的保证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一种,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 4、共同保证的责任。票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即使两个保证人在建立保证关系时彼此无意思联络,分别为同一个被保证人担保,该2人也为共同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5、免除被保证人后手的责任。保证人一旦履行了票据债务,除为承兑人的保证外,被保证人的后手的责任被免除。 6、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权利,有权向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由于被担保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因而其追偿对象与范围要比民法上保证人追偿的对象和范围宽得多。 (1)保证人有权要求承兑人依票载金额付款。 (2)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保证人若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而丧失追索权的,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应明确的是,此时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保证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于原持票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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