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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离婚前转移、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给转移财产的一方;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财产,另一...
可以追回。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夫妻中一方是不能私自赠与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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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如何防止夫妻一方私自转卖夫妻共同房产:1.最好的方法是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房产证增加配偶名字所需费用很少,一般不超过二百元。 2.如果对方拒绝办理,也没关系,因为该房产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而认定为一方财产。 3.如果对方私自卖出房产,你可以在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在起诉时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房产过户。 4.如果是离婚诉讼中,一方有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分割财产时,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这一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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