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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不能一概地说全部有效,也不能笼统地说无效,应分情况具体讨论: (一)恶意签订格式合同损害利益的无效 合同一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
格式条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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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可能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条款订入合同。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根据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果想要退房,建议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诉讼维权。
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1、对于格式条款合同,如果没有尽到告知或者特别警示对方当事人,则该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有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1、本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限制或剥夺对方的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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