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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联系不上或无法通知外,一般是在拘留后24小时通知的,实践中通知多采用平邮的方式,送达通知的时间一般都慢。刑事案件的内容复杂,程序繁琐,需要...
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送看守所,并在看守所内讯问,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求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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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若被拘留后24小时内未释放的,应已处于提请批准逮捕的阶段。
在警察局关了24小时不一定是拘留,也有可能是传唤或留置盘问的。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警察法的规定,适用继续盘问最长可达48小时。
一般来说24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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