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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应当为其辖区内向社会开放的中小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在公共场所常年免费开放的全民健身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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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捐赠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捐赠人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冠名等权利。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全民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市、区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鼓励:(一)提供适当补贴;(二)优先采购其场馆服务。
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服务指导,依法开展下列活动:(一)组织群众健身活动;(二)传播科学健身知识;(三)传授科学健身技能;(四)开展健身安全指导;(五)宣传全民健身活动;(六)引导市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市民义务提供全民健身指导服务,对长期坚持提供义务服务的,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相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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