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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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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两年有期徒刑。(2)重伤四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死亡三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至两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4)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各地区可在30万元至6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起点标准),量刑起点为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如果无法增加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刑罚金额,确定基准刑。(5)重伤一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看具体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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