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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屋契约违约财产纠纷的收割

2022-07-16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人拥有合法产权的唯一有效凭证,未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房产转移须凭房屋权属证书才能申请办理。从司法部门来讲,法院可以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即可裁定、判决房产转移(包括强制转移),但必须要进行权属登记才能生效。房产转移要凭房产证,不能凭一张法律文书就替代了行政行为。那么法院如何认定房屋产权的呢,有什么

相关法规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由于权属不明而导致执行不当的情况,如一些被执行的房产存在明显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比如是违章建筑、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或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存在转让对象上的限制,或者是不能进入权属登记程序。因此,也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某些被执行的房产虽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但被执行人没有申领房产证,或者借故拖延不办,法院也没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办理房产登记,致使可以合法领证的房产无房产证而被执行。 在决定查封、协助执行之前,法院要事先作准确、细微的调查,对不符合房产登记条件的房产,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如违章建筑、权属不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情况,都属限制转移的房屋。若法院查封房产交易受限制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告知法院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法院若坚持查封,建议可查封,但对该房屋暂不要求执行,等房屋权属状态明确后再执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1日实施)》(法发[2004]5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封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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