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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承诺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签订合同。合同的建立需要双方的真实意图。只有一方作出承诺的,不能成立合同。...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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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1、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 2、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起草《还款承诺书》应当注意的事项: 1、应精准表述欠款事由 首先得把欠款的事由表述精准,不能就简单只写欠款数额。欠款事由要详细到:为何欠款共拖欠多少本金利息如何约定违约金多少应当何时还款从签订《还款承诺书》之日起延期到何时还款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还款等等。你表述的越详细,越具有可操作性。 2、应约定违约责任 债务人虽然起草了《还款承诺书》,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到期依旧还不上欠款的可能,所以得在还款承诺中约定违约责任,加大违约成本,从而激励债务人去守约。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就是关于承诺分期还款的问题。如果是分期还款的,可以要求在还款承诺中加上:“如果债务人有任何一期还款逾期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这样约定的好处就是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 3、应由债务人亲笔签名 在《还款承诺书》签名之处,务必让债务人亲笔签名,而且务必写清债务人是在哪年哪月哪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以便日后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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