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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对评标项目保密;(三)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四)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五)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六)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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