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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虽然同属质押,但两者之间存有不同。 (1)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
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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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属于质押,但它们之间存在差异。 (1)不同的质押标的。动产质押的目标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目标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2)质押设置方式不同。在设定动产质押时,只有一种方式可以将动产转让给质权人。在设定权利质押时,有三种方式可以转让权利。 (3)保全和实现质权的方式不同。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所以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动产。一般认为可成为动产质押标的的动产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动产须具有可让与性;二是该动产为独立物、特定物;三是动产须为适于留置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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