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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三...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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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四)产权交割事项;(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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