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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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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伤亡保险、医疗补助等是属于军人一方个人所有的;但是复员费等是根据夫妻的结婚年限来分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种叫协议离婚;另外一种叫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条件,程序也不一样。 一般而言,双方争议不大,建议尽量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进行,成本低廉、效率较高,但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协议本身原则上有效),离婚后较常见不履行协议的情况。 若双方无法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俗称打官司)解决。
「案情」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张某婚前买的—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审判」 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半4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扫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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