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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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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
协议离婚一方反悔财产分割,双方未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如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诉讼,但必须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方可重新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的情形如下: 1、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情形的; 2、离婚后发现一方有恶意隐匿、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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