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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要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辩称已经偿还借款,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忘记要求债权人返还借条的,有以下补救措施: 第一,如果是银行转账还款,可以保留转账凭条; 第二,如果是现金还款,可以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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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但占比不低的一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笔者称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审理难度较大。下文分析依托一件标的为四十万元的借贷纠纷案件,恰好接近十万至一百万元的中位,具有一定典型意义。那么,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本文指多于10万元少于10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法院应如何认定?
贷款关系只能确定贷款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是证据。证据必须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借据属于书证,因此核实属实的借据可以贷款关系的存在。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借条、欠条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权利人都可以拿着欠条或者借条当作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借条、欠条的相同之处,但是我们不能把借条等同于欠条。 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欠条则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这也是为什么人民把借条与欠条混淆等同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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