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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审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内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为: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期间: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否则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则需六个月。 (3)答辩期:三十日 (4)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六个月。 (5)上诉期:三十日 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这个期限可能还会延长,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把握好时间问题,争取早日解决离婚带来的困扰。 涉外离婚案件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离婚案件在送达期间上与国内也有所不同。 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国内离婚案件有所不同。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审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内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涉外离婚案件的期限,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离婚案件在送达期间上与国内也有所不同。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国内案件不同,根据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涉外离婚案件,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方式能够送达诉讼文书的,开庭时间也需要定在7个月之后。如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方式不能送达的,又要通过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开庭时间也要定在6个月公告送达期再加上30日的答辩期之后,判决后,判决书又要经过6个月公告送达期再加上30日的上诉期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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