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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一般不能取保候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2)羁...
累犯不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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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严格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等待审查的条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点: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4、拘留期限届满,案件结束,需要等待审查。所谓累犯,是指受到一定的刑罚,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一定的刑罚罪的罪犯。因有累犯嫌疑的人采取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换句话说,在正常情况下,累犯很难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一般办公机构不会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当然,这也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在审判前是否有社会危害。
有累犯嫌疑人原则上很难保证不危害社会,因此有累犯嫌疑人不应适用于取保候审。即一般情况下,累犯取保候审难度较大,一般不会办理取保候审。当然,这也取决于犯罪的具体程度和犯罪的严重程度。 但是,累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2)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继续调查的。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法院严惩。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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