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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形式: 1.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即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
一、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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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3、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4、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例如:“在反抗中,抡起一个木制小椅子挥了了过去,打中某人头部造成重伤”应该属于重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该行为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这有可能判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
(一)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对于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害人有权实行。(二)事前防卫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严密防范,不能“先下手为强”。对于事前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三)逆防卫是指犯罪人为免受来自于防卫人正在进行的不当防卫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所实施的防卫行为。近年来,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已告一段落,特别是立法上对如何完善及优化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权投入了较多的注意力,而对于侵害者合法权益在不当防卫(即防卫过当及防卫不适时)威胁下可能受到的侵犯,各方的关注较少。(四)无限防卫新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特定情况下的无限防卫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状态。鉴于目前社会治安的实际善和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确立了无限防卫原则。这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保户自身的合权益,维护社会治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符合针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内容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为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其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1、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那种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还要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这样的特征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另一个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3、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之所以有的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的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就是看防卫行为强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4、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 防卫须出于防卫认识与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既然防卫,就应出于防卫意图,它包括防卫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在意识上,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对方的行为正在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情况紧迫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意识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防卫人面对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客观事实,产生防卫认识后,如果没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动机,而是其它非法动机,其目的不是防卫目的,其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5、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在新刑法条文中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为了更进一步鼓励人们进行正当防卫,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立法者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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