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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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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检测测量仪器精度为 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 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2]。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 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处,距地面高度1.2 m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1.5 m处,距地面1.2 m~1.5 m高。 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当人们遇到噪声问题困扰时,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环境噪声或者室内噪声进行系统、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理噪声污染的部门(如环保部)进行投诉,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法定计量技术研究机构、拥有多项国家声学基准、四川省内最早申请到低频噪音检测资质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声学研究所对广大公民提倡,国家标准对环境噪声的检测控制提供了标准支撑,一旦人们遇到环境噪音困扰,或者感觉自己的居所可能超过规定的分贝值时,广大业主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相关具备检测仲裁资格的单位提出检测申请,相关单位也将依据国家标准参照检测,还大家一个宁静环境。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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