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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离婚登记民法通则中离婚登记程序有哪些

2021-11-16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3、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二)受理。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结婚证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份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人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受理收据》(遗失的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离婚登记撤回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确认表》,并将《离婚登记申请表》、《离婚登记申请表》和《离婚登记申请确认表(存根联)》存档。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期),双方应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五)登记(发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各一份,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中加盖该协议与档案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长方形红色印章,填写日期。同时在骑缝处加盖多页离婚协议,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了长方形红色印章××××年××月××日,并填写了日期。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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