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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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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得因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其出庭的相关证明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离婚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原配偶为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通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者不承认的裁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涉外婚姻结婚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持有法定证件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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