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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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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老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增设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对城中村、老城区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自建住宅、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专项规划。依法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实施。审查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做出具体安排。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随机确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情况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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