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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贪污受贿如何判刑的详细解答。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有贪污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贪污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有贪污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这里的具有贪污主体资格的人是指能够独立构成贪污主体的人,包括刑法第九十四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四)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说明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无法追缴的;(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以上,有本解释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或者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必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予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情节。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贿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以行贿罪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对司法工作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第八条犯贿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贿赂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贿赂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九条犯贿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贿赂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贿赂金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第十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量刑适用标准。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20万元以上的,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对应的受贿罪和贪污罪数额标准的两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的两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起点。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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