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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特别重大损失

2023-03-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 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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