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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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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方法分配: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所有人取得;2、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如何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去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赔偿款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有四个部分构成: 1、征地补偿费: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赔偿款也归村所有。具体如何管理、使用、分配,应该由村民大会决定。按照在册农业人口进行分配,也是一种较通行的做法。因为承包户只享有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在承包时间以内该土地的收益权。既然该土地被征收后已不属于你家承包,当然不能根据承包面积来分配。所以,这种分配方式本身是不违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因为在分配前你已经因为征地而失去了土地承包权。而真正涉嫌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法地位的,是征地行为。 2、青苗费:这个简单,主要和你家的承包面积以及种植的作物有关;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这个也好理解,如果你为改善种植条件而进行了一定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话,就应该获得补偿。 4、人员安置费: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补偿,可以是货币方式,也可以采用生活保险形式,以后者为主,也与家庭农业人口有关系。其中2、3、4基本是在征地时直接补偿到户的(当然也有不是这样的地方),我估计你说的是第一项款子,应该说肯定有2/3以上村民签字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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