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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目标、合同内容和是否存在行政优益权来判断具体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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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对于行政合同的诉讼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行政合同进行诉讼能够有效的打击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异权的滥用,所以对于行政合同的诉讼进行规定,势在必行,我国应该在这一方面逐步的完善。
在诉讼的时候有哪些困境?第一就是客观上没有纳入行政范围的,第二就是主观上被民事诉讼混淆的,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是容易弄错的,但是,如果遇到了民事和行政的问题可以向律师多沟通,弄清范围,再来提起诉讼。
1、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的司法尝试在1993年对江苏省高院做出的《关于适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2、时隔三年之后,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新的批复对房屋拆迁案件中发生的纠纷作了一分为二的救济处理,指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这似乎表明最高法院开始注意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则将带有行政职权管理因素的招标投标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等纳入到了民事案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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