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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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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冲突时,在一般情形下,以补充协议为准。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预见所有的情况变化,对于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协商更改合同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或者当事人可以对原合同没有约定清楚的条款进行释明。但是如果后约定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产生冲突,此时应当以哪个协议为准呢?
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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