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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
职务犯罪可以减刑,但能否得到减刑,关健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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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减刑的条件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减刑。
法律明确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并无对职务犯罪人员减刑的限制。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一、《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一、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分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恐怖活动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累犯,在生效判决中确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财产判决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减刑两年以上。减刑幅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严格掌握。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一年以上。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分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恐怖活动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毒品再犯,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分子,确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判决的罪分子,数罪并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三年以上。减刑幅度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掌握。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减刑时,减刑幅度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严格把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两年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开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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