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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的问题“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还有什么程序”,我想说对结果没有异议的话就没有什么程序了,离职的时候给你相关的补偿就好。...
1、是看鉴定的级别有没有问题,你要是对鉴定结论(级别)不服或有疑义,可以在受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结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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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何时做的鉴定,你有没有社保,是在什么岗位?在哪工作?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q ote][b]以下是引用[i]w haoye在2005-8-2 17:27:00[/i]的发言:[/b] 感谢律师的帮助,我的工伤赔偿结果是一分钱也没有,更加不是“双赔了” 1.问劳动部门负责赔偿的人,回答说,交通事故赔偿就是工伤赔偿,说我们扬州市政府好没有执行新的规定,再问他们是按照新规定还是按照旧规定,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他们还回答说,要么打官司。 2.我的劳动鉴定,定为八级,但是通知单上也的却是“重新鉴定”。我只鉴定一了次,为什么叫“重新鉴定”呢?是否和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有连接,问我厂里的专管工伤的那个负责人,他也说不清楚。 3.我第二次开刀的手术发票,劳动部门是否应该拿去,没有赔偿我,为什么要我发票呢,是否有什么问题? 我厂跟我们员工买工伤保险。 目前,我想放弃这些事,但想有个说法谈何容易,请律师能够帮助我,指点我一下。 [/q ote] 谁帮帮我,请各位好心人帮帮我吧
有必要的话会,但是可能性很小!一般做法是委员会认为你的工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他们会直接给你打回去,然后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像法院、人民政府或者省一级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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