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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构成要件具体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抢走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为:行为人通过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的,依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行为人的财产: 1、实施入室抢劫的; 2、在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 4、行为人实施多次抢劫或抢劫金额巨大的; 5、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导致人员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 6、假冒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 7、行为人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救灾、抗洪、防疫、救济等物资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无论你是因为什么而抢劫,无论你抢劫了多少钱,都是构成抢劫罪的。判断否构成抢劫罪则要看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是否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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