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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
1、非营利性组织收到现金捐赠款单月存入银行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2、非营利性组织一般是指这类组织的运营目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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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做: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
是的,要记入营业外收入,具体是这样交增值税销售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贷:应交税费--减免税(即使是免税这个分录也要做,年度终了可以查看减免的数额是多少。不可以省略不做。月末结转:借:应交税费--减免税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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