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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其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教育、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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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等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依法办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二)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会同同级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五)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制定完善设置标准;(二)建立健全从事培训活动的专项评估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四)对设立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五)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六)对教育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七)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八)配合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九)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评估、投诉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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