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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假的法律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上海婚假为十天,即在法定的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了七天。劳动者在婚假期间,用人单位...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为60天。法律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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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如何计算”是劳动者在享受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权是比较关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应当分为两种情况来判断。 第一,法定节假日休假,工资按照普通标准来支付; 第二,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享受的工资标准高于平时标准,应当是正常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不低于标准工作时间内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用人单位可以在遵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工资支付办法的灵活调整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128天。特殊情况:难产(包括剖腹产、钳子、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为15天的多胞胎,每人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为15天。法律规定:《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市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还增加了7天的结婚假期。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妇,女性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享受30天的产假,男性可以享受配偶的产假。产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伴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的工资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应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每人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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