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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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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事后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情况:(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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