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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处罚具体如下: 1、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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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集对方侵权的证据。保存对方行为的直接证据,比如对方没经允许私自转发自己所有的文章,并署他的名字。再比如保留计算机中对方黑客的攻击痕迹。2、如果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请一些网络高手办你办理,一定要掌握一些直接的,明显的证据。3、证据保管好了,马上去起诉对方。并迅速提交自己准备的证据。(因为计算机内有些证据日期一过就会自动清除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4、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网络著作权受到侵害依然要适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只不过网络作品具有其特有的虚拟载体,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适用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其具体内容须分别解析。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 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具有确定性。 (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指侵害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了对网络著作权损害的结果。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违法行为一定发生在损害结果之前,也就是说时间上原因与结果具有顺序性,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 第二,对其客观实在性进行认定。对引起网络著作权损害事实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客观的,不是一个人凭空臆想出来的。只凭人的主观想象是对事物造不成什么损害后果的。 第三,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进行认定。 (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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