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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
市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制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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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的;(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四)对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是由我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解答
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重大执法行动的部署、措施的组织和执行情况;(二)巡查制度的落实及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三)执法证件、标识、设备及其他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四)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队伍纪律、廉政建设及其监察人员遵守纪律、廉洁自律情况;(五)群众通过信访、投诉反映的涉及监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六)其他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采取通知、建议等方式进行纠正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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