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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量刑规则为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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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多数国家仅仅强调两个特征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或“直接实施犯罪”、“未将犯罪进行到底”或“未发生犯罪结果”、“犯罪未得逞”、“未将犯罪实行终了”等,少数国家在此之外,强调了第三个特征即未遂的原因。犯罪未遂同时满足下面要求: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不减主义原则。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二)必减主义原则。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三)得减主义原则。得减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基本形式。在司法上,要坚持犯罪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素齐全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完成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构成既遂犯罪。二是结果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犯罪。三是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四是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殊危险状态,构成既遂的犯罪。犯罪未遂是犯罪未遂,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比如有人实施盗窃,却突然听到脚步声,于是不得不停止盗窃,所以我们把这种情况变成了犯罪未遂。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不成功,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没有完成。对于结果犯,行为人只实现了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犯罪的目的或者犯罪结果的故意。对实施犯来说,实施犯罪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想要完成的行为没有完成。无论行为还是结果,都是刑法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犯罪失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无法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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