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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常见的纠纷有: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纠纷;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纠纷;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引起的纠...
房屋交付常见的纠纷有: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纠纷;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纠纷;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引起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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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质量问题。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 三、延迟交付房屋。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六、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七、前期物业纠纷。 八、交纳税费纠纷。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是房地产(房屋权益)纠纷和房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产纠纷。民事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商社买卖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咨询、评价、中介等)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房地产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相邻用水、排水、采光、换气等)。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如下: 1、房屋建设完成后,通过工程验收; 2、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条件; 3、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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