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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及其增值部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减免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金额。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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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危及住宅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应提出申请,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递交资金管理机构,经资金管理机构勘察后认为情况属实,应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办理维修费用划转手续。
市、区县级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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